严某与李某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以李某的名义出资鑫佳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严某若想将其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 严某可以主张股东权利
C: 李某以严某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由,否认严某基于与李某的持股协议而享有的合同权利
D: 李某处分股权给严某造成损失的,严某有权找李某请求赔偿
(1)选项A: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故A错误;(2)选项B: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严某未记录于股东名册,不能行使股东权利,故B错误;(3)选项C:显明股东不得以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基于与显明股东间的合同而享有的合同权利,故C错误;选项D: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