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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 )。

A: 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B: 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D: 可直接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

(1)“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本题提问的是“甲方”可以行使的权利,甲方是交货方,是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应当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2)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与题目无关。(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先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对方,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又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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