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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甲出资 100 万元、乙出资 200 万元,共同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在董事丙的帮助下,通过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将 100 万元出资全部转出。后 A 公司欠银行贷款 300 万元未清偿。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银行有权要求甲对 3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B: 乙有权要求丙对甲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 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出资本息

D: 丙应对要求甲返还的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东出资制度—抽逃出资的责任

【解题思路】掌握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具体解析】公司成立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A 选项: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甲),公司债权人(银行)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100 万元)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 A 选项错误,不选;

    BCD 选项: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乙)可请求其(甲)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丙)、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B 选项错误,选项 CD 正确。


答案选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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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丁、戊各自认缴出资100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都应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后,甲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乙仅缴纳出资20万元,丙未出分文,丁陆续缴纳出资60万元,戊用一台实际价值仅为60万元的汽车高估作价为10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两年后,庚新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公司要求戊补足因其用作出资的汽车被高估作价而产生的出资差额,则对该笔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 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5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5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1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5、甲、乙、丙等人共同设立了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一辆汽车作价 100 万元出资,但该汽车实际仅值 50 万元。后乙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丁,甲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戊。此时,甲出资不足的事实被发现。按照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包括( )。 6、甲、乙、丙等人共同设立了创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一辆汽车作价 100 万元出资,但该汽车实际仅值 50 万元。后乙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丁,甲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戊。此时,甲出资不足的事实被发现。按照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包括(    )。 7、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 8、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且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9、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 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10、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 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