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欠某某公司到期借款10万元,合伙人李某欠某某公司到期借款5万元;某某公司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一套设备,欠付货款15万元。关于这些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是()。
A: 高顿公司可将其所欠合伙企业的 15 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 10 万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 李某所欠其 5 万元到期借款,分别相互抵销
B: 高顿公司所欠合伙企业之债务与该合伙企业及李某所欠高顿公司的债务之间均不能抵销
C: 高顿公司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 15 万元货款与该企业所欠其 10 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故高顿公司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 5 万元
D: 高顿公司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 15 万元货款与李某所欠其 5 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故李某无 需向高顿公司清偿 5 万元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区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与合伙人自身债权债务。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本题中,高顿公司与该合伙企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符合抵销的条件,可以抵销,但高顿公司不得以其对合伙人李某的债务去抵销其欠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故C选项正确。选项AD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混为一谈,不正确。高顿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债务可以抵销,选项B不正确。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