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 class= MsoNormal >
B: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C: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D: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E: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F:
G:
H:
甲的配偶最近1年内在该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中任职;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乙在1年前已经卸任;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丁持有的股份已经超过百分之一。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