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城商场向阳光公司购买一批灭火器,2011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灭火器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众城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阳光公司对众城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A: 2011年5月11日
B: 2011年5月10日
C: 2011年6月15日
D: 2011年7月10日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阳光公司对众城商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2011年7月10日开始计算。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