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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众城商场向阳光公司购买一批灭火器,2020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灭火器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众城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阳光公司对众城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A: 2020年5月11日

B: 2020年5月10日

C: 2020年6月15日

D: 2020年7月10日

答案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解题思路】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具体解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题中,阳光公司对众城商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2020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故选项D当选,选项A、B、C均不选。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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