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有限公司共有股东5人,股东赵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赵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选项A错误。《公司法》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
选项B错误。《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选项C正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选项D错误。《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