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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是什么?

2023-12-03 17:55  责编:东余  浏览:341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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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可知,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

  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均排名前3);

  5、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在县以下(不含本级)单位工作的,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具体条件

  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系统掌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和相关政策法规,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能够设计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项目、产品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方案,推动本行业(地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独立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师等本专业各类从业人员参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模式、理念和工作方法。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的项目、课题、成果、规划、规章、标准及各种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3、主持撰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4、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5、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江西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6、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2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论坛、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7、主持县(市、区)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主持工作期间获得省级部门(或市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8、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省级部门(或市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2篇以上;

  3、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工作,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均排名前3);

  5、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在县以下(不含本级)单位工作的,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1篇以上。

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历条件,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类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3);

  2、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管理者;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项目(课题)1项(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依据);

  4、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

  5、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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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申报绿色通道条件

  在申报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

  1、被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

  2、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被认定为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

  3、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江西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6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4、江西省“双千计划”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人才服务业类别)获得者(以江西省相关部门印发的获评文件为依据)。

江西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中的相关含义

  (一)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是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公共就业、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

  (三)“经济及相关系列职称”是指经济系列中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会计、审计、统计等同层级职称;相近专业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五)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站或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六)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刊、增刊、内刊、特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形式或创新业态或创新服务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有技术、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八)“关键产品”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业态、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产品。

  (九)“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一)“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加的总和,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十二)“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十三)“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四)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五)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十六)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注:本内容仅供参考,以官方实际公布为准。具体信息请咨询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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