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24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2024年经济系列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网络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6日至5月31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28日,过期不予受理。

宁夏2024年高级经济师\n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11号)要求,现将2024年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及受理范围

  全区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什么、评什么”、“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对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9〕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等文件执行。

  二、申报的程序及方式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程序。2024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网络平台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职称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6日至5月31日,申报人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2024年自治区区本级建设工程评审活动(工信厅)”“2024年自治区区本级经济系列评审活动(工信厅)”“2024年自治区区本级工艺美术系列评审活动(工信厅)”评审活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个人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2.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上传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人员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材料,并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聘任文件、任职期内或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后,提交本单位审核。

  3.纸质材料报送内容及时间地点。个人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附件4)、承诺书、已发表的论文、论文检索及电子版(Word)、相关业绩、成果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需提交公示人员名单及公示结果(附件2),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5)。报送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6月28日(法定节假日休息),过期不予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40-17:00。报送地点:宁夏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国家智能铸造产业创新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951-8801899。

  (二)公示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质、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推荐办法,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按规定公示申报材料目录、参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单位审核无误后提交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规范评审流程。评审单位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1.事业单位人员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或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需由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国有企业人员需由单位内部择优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

  4.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上报;

  5.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请的合同制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需由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程序推荐上报;

  6.中央、外地在宁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区评审职称的,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所在单位、驻宁最高机构审核推荐上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3.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业绩的;

  4.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留存相关证据并报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健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按照“破四唯、立新标”要求,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论文不作为参评职称的必选条件;扩大代表性成果评价应用,凡体现个人业绩、专业水平的标准制定、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工美作品等成果性材料,均可作为申报职称评审依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统筹做好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支持工程、工艺美术等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人员,可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以上领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业绩突出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创新职称评审方式。一是积极创新职称评审方式,工艺美术系列探索采取现场作品展示等方式开展评审,不断提高评审质量。二是进一步完善业绩述职与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自主完成的论文、案例、论著、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行业工法等进行面试答辩。申报“双定向”、非公转评人员均需参加述职与答辩。三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进行盲评,并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和汇总表。四是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评高级经济师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或达到2024年全区合格标准的可申报高级职称。

  (三)加大重点领域人才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长期从事基层建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得到主管部门肯定的,优先推荐参加定向职称(不含“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系列)。打破非公有制企业参评职称层级壁垒,对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较长、未参评过职称、业绩贡献达到评审条件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满15年可参评副高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可直接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四)严格岗位结构比列评审。对全员岗位管理、专业人才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即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对作出突出贡献、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统计表要全面填写年度所有申报人员信息,如发现统计表错报、漏报,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4年(2020-2023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72学时,专业课不少于240学时。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5年(2019-2023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5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9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300学时;对已取得中级或副高级职称后考取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完成任职期内专业课学习任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综合能力。

  四、落实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一)严格限定申报年限。正常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资格;硕士研究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毕业;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分别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聘任在中级岗位或副高岗位;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文、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取得时间及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在评审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申报人员、单位责任。

  (三)强化资格审核。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核查聘任文件或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企业、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核查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应核查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等。加大对申报人职称信息、业绩材料、论文论著弄虚作假的核查和打击力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的人员,应向用人单位进行通报,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相关单位与个人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移交相关情况。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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