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