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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写会计分录?

2021-10-15 17:53  责编:小玲  浏览:1309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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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账务处理一般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并且针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家有相关的减免政策。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计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计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房产税是什么?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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