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新的预扣预缴方法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由于您符合上述条件,扣缴单位可按文件规定享受政策,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但是,如果您在两家单位同时享受19号文件规定的扣缴政策,即重复扣除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会导致您须在汇算清缴时对多扣除的费用进行调整,造成预缴环节不缴税而汇算清缴时集中大额补税的情形,不符合19号文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您有两处任职受雇关系且均符合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选择一处享受政策,另一处不再扣除减除费用。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您的描述符合上述规定,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因此,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国税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同学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的情况是“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开具红字后转出进项税额自动会补缴该部分税款,所以不需要填写《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因此,若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不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