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材生产及销售业务。2019年4月份的部分财务资料如下:(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款为1 000 000元,成本为800 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三次等额支付。已知该批钢材的现销价格为900 000元。(2)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钢材,成本为800 000元,代销价格为1 000 000元(不含增值税)。(3)销售给丙企业一批钢材,收取货款时另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为100 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财务费用100 000(4)购入一栋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 000元,增值税税款为900 000元,当月用银行存款支付了款项,办妥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发票已认证通过。(5)企业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 000元,款项已支付。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其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