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公司为母公司,其所控制的企业集团在2014年发生以下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交易或事项:(1)高顿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高管签订协议,授予乙公司高管股票期权,当满足行权条件时,乙公司高管可以按行权价自高顿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2)乙公司授予其研发人员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研发人员在乙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按照乙公司股价的增值幅度获得现金;(3)乙公司自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500万股,并与销售人员签订协议,如未来3年销售业绩达标,销售人员将无偿取得该部分股票;(4)乙公司向丁公司发行800万股本公司股票,作为支付丁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价款。不考虑其他因素,上述各项中,乙公司不应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