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6年1月1日,甲公司承诺向A公司转让两种可明确区分的产品M和N。产品M在合同开始时转让给A公司,而产品N则于2x17年4月1日转让给A公司。A公司承诺支付的对价包含固定对价800万元和估计值为200万元的可变对价,在合同开始日可变对价满足限制条件。产品M和N的单独售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x17年3月1日,甲与A公司对合同范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产品Z,产品Z需要在2x17年7月1日转让给A公司,合同价格增加了固定对价400万元(该增加额并不能反映Z的单独售价)。Z的单独售价为600万元,三种产品均可明确区分,且可变对价不符合只分摊给某一履约义务或某两项履约义务的标准。在合同修订后,交付产品N和产品Z之前,甲公司将可变对价的估计值修正为260万元,增加的60万元仍归属于在合同修订前承诺的可变对价。可变对价估计的变动可纳入交易价格(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