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会计分录是: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死者 (2)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死者 贷:银行存款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实际取得的预收款以及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会计上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 1、 取得预收账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税率)×税率。按规定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2、外购建筑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 借:库存材料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领用建筑材料、支付分包价款时: 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贷:原材料。借:工程施工--成本(分包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建筑材料等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于领用时转出进项税额: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等),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5.结算工程价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