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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针对电影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2022-04-22 15:20  责编:鹿人  浏览:1152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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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行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作为一项娱乐产业,受到很多年轻人的追捧,但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很多电影行业面临着倒闭的风险。因此国家对于疫情中的电影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疫情期间对电影行业的税收优惠

  疫情期间电影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具体规定如下: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疫情严重的2020上半年,我国各大小影院都没有开门营业,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疫情期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公告所称的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对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递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我国政府对于疫情期间电影业的发展也给予了极大关注,按照《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疫情期间个体户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底的增值税实行免征,其他地区增值税征收率减至1%。

  2、个体工商户可享有社保减免优惠。

  3、为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将对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措施加以引导。

  4、工商业电价实行降低5%的政策。

  5、大力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户物业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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