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下载APP
当前位置: 会计网 税务涉税会计正文

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如何扣除

2022-03-02 9:54  责编:杨子  浏览:707
来源 会计网
0

  A企业和B企业为关联企业,去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现B企业想将广宣费转移部分给A企业扣除,请问是否可以?

摄图网_401746969_wx_商务图表(企业商用).jpg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即,对于上述AB关联企业,可以签订分摊协议,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A企业)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B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文章版权会计网kuaiji.com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扫码关注“ 会计小助手公众号
点击菜单“
XXXX ”→订阅即可
(微信需绑定公众号才能成功接收提醒)
2021注会报名入口开通后,将及时给您发送微信通知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