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4月1日,甲公司以100万元从乙公司购进一项无形资产,乙公司取得无形资产的原值为90万元,已累计摊销20万元。甲公司购入后作为无形资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尚可使用5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与税法要求一致)。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则甲公司2016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抵销无形资产的金额是( )万元。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2015年8月1日,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出售给乙公司,售价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400万元,至2015年年末,乙公司已对外出售该批存货的80%,且对剩余部分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甲公司2015年合并利润表中因该事项应列示的营业成本为()万元。
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纳入甲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2017年6月1日,乙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丙公司,售价125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113万元。丙公司将其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并当月投入使用,丙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减“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是()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