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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请马上转给全体员工!2021年1月1日执行,事关所有人工资,不知道的亏大了……

发布时间:2020-12-08 责编: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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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202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施行,两类纳税人受影响,快看有你吗?


PS.个人所得税app版本重大更新,最后一个月,抓紧时间确认:


图片来源:个人所得税APP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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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通知:
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月份,
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首年情况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并且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四、《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信息确认的通知

12月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也开始了!通知模板给你准备好了:


各位同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1. 想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 有老人2020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21年不能再申请
3. 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
4.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5.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
6. 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
7. 继续教育信息需修改
8. 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务必确认好
提醒:申报方式需单位代扣代缴的,需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本单位。详细步骤,见附件。

二、2021年度专项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也建议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是否正确有效。
系统在升级过程中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在APP中进行“一键带入”操作即可。

感谢大家的配合支持,请于12月29日前操作完成,12月30-31日单位将进行查验补缺。

***财务部/人事部
2020年12月

【附件:具体操作步骤】

情形一: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确认即可。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操作完成后,您已完成了2021年专项扣除信息确认。

情形二:
2021年需对专项扣除信息进行修改。

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三:
2021年需增加专项扣除信息。

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

情形四:
之前没申报过,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按提示填写即可。

你有6个专项可供选择: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与住房租金只可选择其一)

5、住房租金
(与住房贷款利息只可选择其一)

6、赡养老人
(只需填一位符合条件的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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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专项扣除实际填报20问

一、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方式。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选定扣除方式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在民办学校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

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在取得证书后,可以在年终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叠加吗?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三、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五、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六、大病医疗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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