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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2.5天假全国施行?!官方最新回复来了!

发布时间:2021-03-03 责编:税政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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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工作四天半是不是听上去很美好?近年来,部分地区开始试行4.5天弹性工作制,今后会被“官宣”推广吗?人社部答复来了。


春节假期已经渐行渐远,接受现实吧,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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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接受也没有办法)

长假没有了,想寄托于短暂的休息日?比如马上要来的周末,可能变成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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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相瞒,税政君强忍泪水把官方回应搬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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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2.5天假全国推广

官方是这么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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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君划重点:

1、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
2、目前有的地方推行的2.5天假期,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有福利,社会影响也不好。

答复原文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时制度是劳动标准法律体系当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劳动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从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逐步缩短至现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国家规定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适当缩短职工的工作时间。

企业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安排,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150%-300%的加班工资。现行工时制度和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人口、就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劳动者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

同时该标准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通过的《40小时工作周公约》和1962年《缩短工时建议书》提出的逐步缩短工作时间至每周40小时的要求,与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工时水平基本一致,是一种比较先进和科学的劳动标准。此外,劳动者每年可依法享受11天法定节假日和最长15天的带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每年固定的休息休假在120-130天,约占全年时间1/3。现行休息休假制度,已为职工探亲访友、消费休闲等创造了较好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缩短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需要以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缩短工时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影响经济发展。近年的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能够严格执行目前工时标准的企业比例不高,加班情况较多。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目前有的地方推行的2.5天假期,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有福利,社会影响也不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现行工时、加班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并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者休息权与健康权等权益诉求的基础上,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我国工时制度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19日

好了,每周2.5天假新政策全国推行短期是不可能了,咱还是先把双休守住吧!

最后提醒大家,除了2.5天假,2021年开始,这些你关心的新政策已开始全国推行,重点都帮大家整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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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开始实施的新政策


新的一年,一些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开始实施。我们梳理了政策要点,以便您留存备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政策要点: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政策要点: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政策要点:《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要点:税务总局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进行了修订,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主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政策要点:《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政策要点: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9、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政策要点:为配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购税新的管理机制的实施,《公告》明确了如何办理专用车辆免税手续、申请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目录》等若干事项。《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政策要点:《公告》明确,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实施新的管理机制,由之前的《免税图册》管理改为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管理。

1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政策要点:《办法》明确了开具和使用发票的注意事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等若干事项。《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
政策要点:从2021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将有所变化。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中明确,对部分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的进口关税;降低乳清蛋白粉等部分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降幅甚至达到50%。

1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1号 )
政策要点:《税则(2021)》进出口税目、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在《税则(2020)》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进行了调整。除《税则(2021)》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6、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5号令)
政策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除了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财务人员还需要注意这些通知↓↓(超链接版,点击即可)

1.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2.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

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

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

5.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

6.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8.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

9.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7号)

10.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财会〔2019〕25号)

11.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12.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20〕19号)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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