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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工资单违法造假,会计要承担责任吗?

2019-10-09 11:00  责编:小会  浏览:4401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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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一些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总会想出各式各样的办法来进行偷税漏税行为,而员工工资单造假就成为了企业的切入点。很多企业都会抱着侥幸心,以为金额比较小、不会遇上税局上门检查,这样就不会有人发现,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要知道,一旦工资单造假被查出,除了企业,会计人也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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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深圳市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稽查,查实该企业通过工资单造假方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元,罚款25万元的处理决定。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业务。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前分析中发现,该公司属知识密集型行业,主营业务为提供工程咨询等劳务服务,成本费用主要为人力成本。根据这一特点,稽查人员决定将工资费用稽核作为检查重点。

经过对应付工资明细账进行审核,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计提工资费用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不一致,一些月份甚至相差将近20万元。

稽查人员查看账目中的相关凭证及企业纳税记录,发现该公司每月按工资表计提工资费用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却按不同的金额做账,并且记账凭证后只附一张银行代收付业务委托书,上面只有一个代发工资的总金额,并没有员工工资的详细发放清单。

税务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其进行了税法宣讲,该企业最终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真实工资发放清单和银行转款记录。

企业负责人承认,由于工资实行提成制度,员工每月收入与其业务量变化挂钩起伏较大,为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采取了工资单造假的方式。根据该企业的违法事实,稽查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个案例是不是很眼熟?实际中,经常碰到企业虚列人员工资、工资单造假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样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

2019年起“工资费用”主要稽查这个4方面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一、审核工资支出凭证。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只要你这些东西对不起来,99%的情况都是讲不清楚,等待的只有细查。)

二、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50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三、检查“账实”差异。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四、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企业违法,会计有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涉及税收违法行为,会计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

第一个就是配合检查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如果公司被税务检查,作为参与财务核算的会计人员必须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这是会计人员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个就是被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其中,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就包括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如果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简单来说就是会影响财务人员的征信制度,进了会计诚信黑名单,会严重影响到会计人的生活。

第三个就是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可是有好多罪名,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一旦公司出现税收违法犯罪,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很可能被界定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最后送给企业和会计的提醒

1.现在是大数据稽查时代,除了上面说的工资薪金也只是稽查点之一,工作中还有报表、申报、进税项、发票等等都需要我们擦亮眼睛,避免入坑。

2.靠买票过日子的企业还是少,但是不代表你们公司所有项目不需要买票!尽量让自己不要直接参与买票、卖票,和老板也要阐明利害,不要有虚开一时爽的想法,要从企业长远打算。

3.不要想一走了之,现在会计档案、凭证保存这么长时间,你能走哪里去?解决问题还是要从源头入手。

4.坚持学习财税知识、关注财税政策,跟上政策步伐,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最大量的避免税务稽查的风险。

5.公司要是不想经营了,直接跑工商、税局去注销,现在注销也比之前方便了,不要放在一旁不管了,否则进了黑名单,老板各方面也会受限制。

来源:厦门税务、中国税务报、众智财税智库、税来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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