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上交管理费的列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确认其上缴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款规定,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国家税务局也有相关的税务处理说明,即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该类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目前我国已经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与外商企业企业所得税计征时管理费列支的相关规定,都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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