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下载APP
当前位置: 会计网 专业问答税务正文
来源 会计网
0
增值税销售服务的范围

增值税销售服务的范围

2023-10-10 9:40
1617 浏览

  增值税销售服务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服务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一,是指企业在产品销售活动过程中,为顾客提供有偿的各种劳务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文章版权会计网kuaiji.com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相关问题

何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为异常凭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12-14 14:00:00
扫码关注“ 会计小助手公众号 ”
点击菜单“
XXXX ”→订阅即可
(微信需绑定公众号才能成功接收提醒)
2021注会报名入口开通后,将及时给您发送微信通知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