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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增加如何记账

2021-05-1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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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取得投资,资本公积增加时:

  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2、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利润分配、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取得投资,资本公积增加时,应通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涉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还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利润分配、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时,则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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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允增资的涉税处理探讨
不公允增资通常指的是公司在其增资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与公司的内在价值不符合,导致原有股东权益被稀释或新股东获得不当利益。这种增资行为可能涉及到多种税务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涉税处理。   以下是不公允增资可能涉及的几个税务处理方面的探讨:   1.企业所得税:如果增资导致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可能需要确认相应的所得税责任。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能需要计入当期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而言,不公允增资可能涉及到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公允增资导致个人股东的股权价值增加,这部分增值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当地税法规定,股票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公允增资过程中的股票转让行为可能触发印花税的征收。   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公司通过将资本公积转为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不公允增资,可能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处理。这可能涉及到对资本公积的处理和相关税务影响。   5.土地增值税:如果增资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并且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能需要计算土地增值税。   6.其他相关税费:根据具体的增资方式和涉及的资产类型,可能还需要关注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   在进行不公允增资的涉税处理时,企业应当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确保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因税务违规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企业应当透明公开地进行增资活动,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股东之间的和谐关系。
劳务合同的税务处理与风险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税务处理上存在显著的差异。首先,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而劳务合同的签约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这两种合同在涉税处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这意味着,对于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相反,劳务合同通常涉及的是临时、短期或项目性的工作。由于劳务合同不涉及长期的劳动关系,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例如,企业可能不需要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务合同没有税务风险。企业在使用劳务合同时,仍然需要确保其合规性,避免因税务问题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财务与人力资源工作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容易引起混淆,尤其是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如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到期等环节。这些环节中的税收政策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问题。   总之,企业在签订和使用劳务合同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确保其合规性,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发票的申领和丢失的税务处理
在发票的申领和丢失方面,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对于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的具体处理规定。首先进行遗失报告,然后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进一步的处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从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需要提交,取消了登报声明的要求。   5.若涉及电子税务局的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然后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面对发票丢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确保遵循相关税务规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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