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证券或金融机构垫付并取得证券时: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银行存款
2、证券或金融机构收回垫付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
3、证券或金融机构向委托单位交还已兑付的证券时: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
证券或金融机构垫付并取得证券,然后收回垫付资金及交还已兑付的证券时,应当通过“代理兑付证券”科目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代理兑付证券”科目主要用于核算证券或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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