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约定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2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210万元转让给丁,未通知甲、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有权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B、C正确。
答案选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