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前手是指在现有持票人之前持有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这一概念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与追索权行使、票据责任等知识点紧密关联。
前手的本质是“票据责任链条的关键环节”。例如,某农业合作社持有一张由面粉厂签发的商业汇票,若该汇票经面粉厂→粮油公司→农业合作社流转,则面粉厂和粮油公司均为农业合作社的前手。当票据被拒付时,农业合作社可向任一前手追索,体现了票据的连带责任机制。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考生理解票据权利救济流程的核心切入点。
前手的三大法律特征
1.相对性与连续性
相对性:前手与后手的关系基于票据流转顺序。例如,甲→乙→丙的票据转让中,乙是丙的直接前手,甲是乙的前手,也是丙的间接前手。
连续性:背书必须依次衔接。若某票据的背书顺序为A→B→C,但B未签章,则C无法向A主张权利,因背书链断裂。
2.连带担保责任
所有前手对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例如,某服装贸易公司持汇票被拒付后,可选择向直接前手(批发商)或出票人(服装厂)追索,两者均需全额承担付款义务。
3.权利限制例外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若票据经流转回到出票人手中(如A→B→A),出票人A的前手仅为B,A自身不构成前手。
签章无效情形:若前手签章因伪造或无权代理被认定无效,该前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私刻公章背书,公司可主张免责)。
前手与追索权的四大实务规则
1.追索对象的选择权
持票人可不按顺序向任一前手追索。例如,某建筑公司持票据被拒付后,跳过中间商直接起诉出票人(房地产公司),法院应予支持。
2.追索金额的范围
项目 | 计算标准 |
---|---|
票面金额 | 全额主张(如100万元) |
利息 | 自到期日/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LPR计算 |
追索费用 | 公证费、邮寄费等必要支出(律师费除外) |
案例:某物流公司追索时主张“本金80万元+利息1.2万元+公证费0.3万元”,法院全额支持。
3.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初次追索: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自清偿日起3个月。
实务要点:若某贸易公司2025年3月1日被拒付,需在2025年9月1日前起诉前手,否则权利消灭。
4.抗辩权的限制
前手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纠纷对抗持票人。例如,出票人甲以“乙未交货”为由拒绝向丙付款,法院不予支持(因丙为善意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