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豆有限公司分立为绿豆有限公司与红豆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黄豆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 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黄豆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可向分立后的绿豆公司与红豆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 黄豆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考点】公司合并、分立
【解题思路】分立相对于合并来说,债权人保护程度较弱
【具体解析】由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并未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公司分类时应通知、公告债权人,但债权人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所以选项B错误。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