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下载APP
当前位置: 会计网 会计实务发票管理正文

开具的电子专用发票可以作废重开吗?

2021-03-04 17:15  责编:杨子  浏览:4119
来源 会计网
0

  企业是一家新办服务型企业,允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企业当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发现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电子专票

  答: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税务问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进一步了解:
文章版权会计网kuaiji.com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相关课程

合同中的发票条款分析及风险
发票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它涉及到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税率、税额等内容。在合同中,发票条款的表述和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以下是对合同中发票条款的分析及风险:   1.发票类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的类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不同类型的发票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区别,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抵扣能力产生影响。   2.发票抬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的抬头,即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发票抬头的准确性对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申报等具有重要意义。   3.发票内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的内容,包括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发票内容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计算和缴纳。   4.发票开具时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时间,如货物交付后多少天内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间的约定关系到企业能否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避免因逾期开具发票导致的税收风险。   5.发票传递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的传递方式,如邮寄、电子邮件等。发票传递方式的选择影响到企业能否及时收到发票,以便进行税务申报和抵扣。   6.发票变更和作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何处理发票的变更和作废。例如,如果发票信息有误,双方应如何协商修改;如果发票已经作废,双方应如何处理已支付的款项等。   7.发票纠纷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何处理因发票产生的纠纷。例如,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等。   风险分析:   1.发票类型选择不当: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发票类型,可能导致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申报等方面遇到困难,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2.发票抬头错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发票抬头与实际购买方名称不符,可能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3.发票内容不准确: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确计算税收,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   4.发票开具时间延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发票开具时间过长,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5.发票传递方式不合适: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发票传递方式不便于企业接收和保存,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收到发票,影响税务申报和抵扣。   6.发票纠纷处理不当: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发票纠纷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企业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解决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3.购货方单位名称不得漏字不得有错字,纳税人识别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及在税务机关等级的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为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要与实际业务相符与税率相符。不可以填写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5.货物等实物有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必填,且必须与实际相符。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7.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8.准确获取公司的开票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纳税识别号、公司地址、公司开户银行以及银行账号、公司联系方式。   以上注意事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规范管理,因此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严格遵守。
扫码关注“ 会计小助手公众号
点击菜单“
XXXX ”→订阅即可
(微信需绑定公众号才能成功接收提醒)
2021注会报名入口开通后,将及时给您发送微信通知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