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这个问题,之前确实存在不同的认识,也有很多税企争议,尤其是在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到投资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先看看您说的国税函【2001】84号文: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强调的是“对外投资”,投资的特点就是——风险,收益不是固定的!而贷款服务(营改增的叫法)就是利息或利率是固定的。所以,营改增之后很多省市对于企业投资理财产品要求是要征收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 这两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本收益的属于贷款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非保本收益,属于投资,不征收增值税。 引申到您们的问题上,您们对外如果是收取固定利率的利息或约定收取固定利息的,则属于贷款服务,您们需要交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交营业税);如果不是保本收益,则就是投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您们现在已经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说明也是认可了您们是一种贷款服务而非投资行为。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到您们!
工业企业会计做账流程一、根据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1、处理有关现金的原始凭证2、处理有关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3、汇总现金银行存款借贷是否与“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报告”的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一致4、处理有关应收(销售发票)、应付(购入发票)的凭证和其他非现金凭证(如:银行承兑汇票等)5、处理有关需要自制的原始凭证,(1)计提当月折旧费(2)结转当月领用的原材料(根据当月的仓库领料单及材料汇总表加权平均单价——车间统计编制)(3)分配应付工资(根据应付工资借方的发生额按部门划分转出)(4)结转制造费用(将当月的制造费用发生额转入生产成本)(5)结转完工入库产品成本(根据产成品成本计算表——会计编制)(6)结转当月销售产品的成本(根据产成品账编制“产成品销售成本报表”——会计编制)(7)转出未交增值税(销-进项-上月留抵-已交税金)(8)计提其他税金(9)计提当月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报表或当月工资表)二、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入账簿三、根据记账凭证编制T型账四、编制报表前进行“对账”(明细账与总账、总账与科目汇总表)的练习五、根据“T”型账编制科目汇总表六、根据上月的资产负责表、损益表、本月的科目汇总表编制“试算平衡表” 七、根据“试算平衡表”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上述文件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您的描述符合上述规定,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因此,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国税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务二十条禁令: 一、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严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三、严禁随意调整收入、成本确认。 四、严禁虚开发票。 五、严禁违规使用备用金。 六、严禁擅自开设银行帐户。 七、严禁违规使用票据。 八、严禁违规提供担保。 九、严禁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发放和使用福利费。 十一、严禁造假或拖延提供巡视、审计所需的检查资料。 十二、严禁私自推迟移交会计档案。 十三、严禁违规对外捐赠。 十四、严禁违规取得和报废固定资产。 十五、严禁违规进行股权处置。 十六、严禁违规借贷资金。 十七、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坏账核销、保理、债务重组。 十八、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和会议费。 十九、严禁违规开展融资业务。 二十、严禁违反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