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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带你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3-02-21 14:25  责编:杨子  浏览:447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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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正式进入公众视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并入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这部税法有哪些亮点吧。

  1、谁来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适用税率。

  3、税率是多少?

  通过税制平移,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税率保持不变。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7%,在县、镇5%,在其他地1%。

  4、有什么税收减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也充分体现了税收服务发展的经济内涵。提升公共服务品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城市维护建设税,让城市更美好。

  更多内容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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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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