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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试用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21-01-05 17:31  责编:小霞  浏览:641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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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近期将新开发的产品给客户试用,尚未取得收入,也未开具发票及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样品试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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