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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变化有哪些?

2023-03-01 16:13  责编:杨子  浏览:354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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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新变化,这一次我们来讲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修订事项,它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的增加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同时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等内容。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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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个人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您好, 根据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的不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活动。 “若是按照国外法律成立的境内公司,算做事境外公司吗?”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在哪里?在我国居民企业是以实际管理机构为主要依据的。 ———— 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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