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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紧急通知!9月20日开始,出差火车票机票等抵扣又有新变化

2019-11-22 10:52  责编:小会  浏览:2659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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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内容,营改增又出新口径,尤其是车旅费抵扣方面,近一步明确了,以后抵扣增值税,又能给自己省一笔钱了,各位马上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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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火车票、机票抵扣新变化,9月20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解读:这个问题其实在此前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深化改革的辅导材料中已经得到明确,但是由于这些材料本身无法替代规范性文件因而导致一定质疑,因此在31号公告中得到明确。

读者可能关注,公司聘请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通常不在本单位担任除了董事身份以外的其他职务,但是公司也会承担其考察、开会的交通费,这部分交通费也属于旅客运输服务范畴,按照新的31号公告口径基本也无法获得计算抵扣的机会。此前有人简单地将总局口径限定本单位劳动员工等的限制解释为便于操作,纯粹是自欺欺人。

顺便提及,税总31号公告最积极的意义是将税务总局辅导材料、网站解答这样的窗口指导口径或者是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解读:根据财部39号公告规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票,可以抵扣票面进项税额。

但是实务中存在一个重大争议就是发票购买方名称到底注明单位名称还是旅客个人姓名,陕西某局坚持认为只有购买方名称栏填写旅客个人姓名才可以抵扣,也有的税局无论填写单位还是个人均可抵扣。按照31号公告,既然是单位抵扣进项税额,与其保持一致,应同样注明单位名称。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限于篇幅,本次先登载31号公告全文,以后会逐条予以解读。

三、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02、政策早在4月就有公布,不是每张车票都可抵扣增值税

一、4月的相关政策,也是关于抵扣车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八个提醒

提醒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提醒二:票据取得日期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提醒三:对于专门用于福利、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四:车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

提醒五: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的信息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提醒七:车票抵扣不是按照车票的全额,而是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提醒八:车票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行:

提醒: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只要企业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

销售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考虑: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3、取得机票、火车票和汽车票咋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企业取得相关客票如何计算抵扣呢?别着急,用三个小例子给你讲清楚。

案例1:出差机票简单算

票价+附加,按9%算抵扣!

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哦

案例2:铁路客票计算抵扣更容易

只需按照票价来

票价÷(1+9%)×9%

案例3:公路客票按3%算

票价÷(1+3%)×3%

怎么样?是不是超简单!

本文来源:本文转自会计师、二哥税税念、国家税务总局等

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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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的电话费、火车票、机票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能否抵扣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六、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凭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在上述不得抵扣情形之内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上述合规凭证,且不属于上述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021-12-09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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