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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9年3月1日,迈克尔(K国国籍,K国与中国签订有社保缴费协议)取得中国境内就业证书,迈克尔希望按照协议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的缴费义务,其应当提供K国参保证明的日期不得晚于( )。

A: 2020年9月1日

B: 2020年6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9月1日

答案解析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因此,选项C正确。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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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3月1日,迈克尔(K 国国籍,K国与中国签订有社保缴费协议)取得中国境内就业证书,迈克尔希望按照协议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的缴费义务,其应当提供K国参保证明的日期不得晚于()。 2、21.外籍专家杰克任职于某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截止2016年12月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四年。12月3日杰克离境述职,12月12日返回。12月份中国境内机构支付工资30000元,境外总公司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0000元。假定我国政府与杰克所在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6年12月杰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3、外籍个人托马斯为在境内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托马斯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 年,2014 年是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4 年且居住满1 年,托马斯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内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 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8000元,2014 年12 月托马斯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为15 天,则托马斯2014 年12 月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4、外籍个人托马斯为在境内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托马斯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 年,2014 年是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4 年且居住满1 年,托马斯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内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 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8000元,2014 年12 月托马斯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为15 天,则托马斯2014 年12 月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5、美籍琼斯是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由公司派到一中方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2012年12月分别支付工资18000元和9000元,按派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个人从外方取得的工资收入每月向派出单位交款6000元。则琼斯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6、美籍琼斯是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由公司派到一中方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2012年12月分别支付工资18000元和9000元,按派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个人从外方取得的工资收入每月向派出单位交款6000元。则琼斯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关于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说法正确的有(        )。 8、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1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1年12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过年回家探亲费5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合理的部分);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约翰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9、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1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1年12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过年回家探亲费5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合理的部分);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约翰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10、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和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 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遵守了《巴塞尔协议》和《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 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88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 议》(或称《新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 化。2004年3月1日,我国银行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 办法提出2007年1月1日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最后期限。过渡期内,未达标的 银行可采取的补充资本的措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