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初留抵税额2000元,7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入商品(1)购入商品一批,取得认证税控发票,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2)3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粮食毁损,账面成本5220元;(3)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1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1500元;(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0元,税款900元,款已付,货物未入库,发票已认证;(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价款20000元,税款2600元;(6)零售日用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50000元;(7)将2个月前购入的一批布料捐赠受灾地区,账面成本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30000元。(8)外购电脑2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不含税单价6000元,购入后5台办公使用,5台捐赠希望小学,另10台全部零售,零售价每台8000元。假定相关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计算:(1)当期全部可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合计数(考虑转出的进项税额);(2)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3)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我公司、A公司、B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我公司与供应商A公司发生真实服务业务,按照A 公司的对账单金额支付A公司100万,A公司给我公司开专票100万。实际上因为单价调整,我公司应该支付给A公司50万的消耗款,但因为A公司内部规定,只能我公司先支付100万,然后A公司再返还给我们50。 但是现在A公司返还的50万不能直接返还到我公司账上,而是与另一家B公司签一个技术服务费合同,把50万返还给B公司账上,B公司给A公司开50万专票。 之后,B公司再与我公司签订一个技术服务合同,将48万转给我公司,我公司再给B公司开48万专票。 请问这样操作对我公司有风险吗?税务容易查吗?
老师,我公司是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小企业会计准则。现在要做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2020年12月账里有笔主营业务成本的暂估30万元,它的发票到现在还没回来。我做2020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申报时,申报的财务报表是包含这笔暂估成本的,税务申报表也是包含这笔暂估成本的。 但是我现在发现,2020年的主营业务成本比202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还大,如果删除这笔暂估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就会比主营业务成本大一点。(都是真实业务,只是有笔业务供应商应该1月再开票给我们,但是他12月就开给我们了)。 请问:1、我调整12月的账,删除这笔30万的暂估主营业务成本,可不可以,会不会好些?免得财务报表上收入成本倒挂。 2、需要对2020年第四季度申报的财务报表和税表进行更正申报? 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的财务报表和税表上填的数据,是不是根据去掉30万暂估成本之后得到的数据来填的?
我公司是经营信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成立),每个月发生的业务,在下个月才能出账单以及开票和收付款。比如:发生在2020年12月的业务,在2021年1月才能出结算账单,1月份我公司给客户公司出具12月消费结算单,通同时按账单给客户开票,客户收到票后将款打给我们。同理,1月份供应商公司给我公司出具12月份的结算单,同时1月份给我们开票,我们给供应商付款。 在做账的时候,我都是收到发票才会做账。比如1月收票和开票,我会在1月份的账里编制:12月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记账凭证。 这就导致在2020年12月的账里,记录的是11月发生的业务的收入成本;2021年1月份的账里,是2020年12月发生的业务的收入成本。从金蝶系统里导出的2020年财务报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是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发生的业务。 请问: 1、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的财务报表需不需要调整,怎么调? 2、在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时有哪几个表需要特别注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