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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是怎么理解的?

2021-02-24 19:30  责编:  浏览:802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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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在处理增值税税务问题时,需要了解相关的基础知识和税法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税务工作不会有误。那么对于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应如何理解?

混合销售和价外销售

  混合销售是什么?

  按照现行的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举个例子:假设去商场购买了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例如,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是一项包含了服务在内的销售行为,涉及到了销售“货物+服务”,既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价外费用是什么?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中有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即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对交易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对于价外费用的核心是与销售商品和应税劳务相伴相生的费用,关键词——价外。反过来说,没有价——销售商品和劳务,就无所谓“价外”了。或者说,自始没有交付商品和没有提供劳务,但收取了相应的费用,这个费用就不被看作价外费用。同时也要注意,非销售商品和应税劳务的经济业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如员工违约,或公司对员工违约,股权转让等业务,这些业务说到底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同时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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