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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2021-10-2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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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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