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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因业务合同到期,全年无收入,2021年3月开始开展新的生活服务业务,并取得收入。请问我司2020年全年无收入,2021年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业进项税15%加计扣除?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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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诸葛头楸 3年前 · 发起提问
会计网金牌专家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刘耳迪 3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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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可以。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签了一份采购合同,老板个人私户付款,无进项票;客户合同没有签,收入老板私户收款,无销项票。现在问题:安装人工费和辅料是走公户付款,安装人工无票,辅料有票。这个业务,我应该怎么做账?需要申报无税收入吗?
怎么采购合同跟安装费搭上边呢?
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对于2020年来说已经跨年了
属于那个行业?
现代服务
王老师您好,运输公司三月份做的税务登记,租的货车A运输,三至五月有运输收入,同时三月购入新车一台B三至五月未运输,六月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情况下新购入货车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的业务取得的进项税才能抵扣,以前的不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