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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未销售部分怎么处理?

2020-09-24 15:33  责编:小雪  浏览:5056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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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如果土地未全部销售,未结算完的部分可以按照工程概算或者预估数向税局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的申请,进行案头和实地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规定,未结算完的部分,税务机关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确认清算收入: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因此,分期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可以分项目清算。没有结算完成的项目,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而非按照工程概算或者预估数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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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就是地下车位这一块,只有使用权,已经卖了一部分。那我们应该怎么样做才能把车位的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呢?我们是湖南地区的?
由于你没说清楚车位是自建还是外购取得。暂判断为自己适用后转让。从转让旧房或建筑物相关规定。要么能取得评估价格,如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则以购买时的发票或者契税记载金额,如2者都不能取得,则可以核定金额征收。 一)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由于旧房及建筑物,存在开发成本及费用无法计算或偏低的情况.因此,税法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
2021-04-21 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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