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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的有哪些?

2020-08-11 19:07  责编:小周  浏览:1332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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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增值税发票新规,六种情况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来一起了解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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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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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申领和丢失的税务处理
在发票的申领和丢失方面,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对于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的具体处理规定。首先进行遗失报告,然后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进一步的处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从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需要提交,取消了登报声明的要求。   5.若涉及电子税务局的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然后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面对发票丢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确保遵循相关税务规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发票虚开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买或者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受到了税务部门的严厉打击。   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责任: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罚款、追缴税款、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2.信用损失:虚开发票行为会导致企业和个人信用受损。税务部门会将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其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此外,虚开发票的企业还可能面临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方面的限制。   3.经济损失:虚开发票会导致企业和个人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企业和个人需要补缴逃税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费用。此外,虚开发票还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失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   4.经营风险:虚开发票行为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企业可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此外,虚开发票还可能导致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的信任破裂,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社会风险:虚开发票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严惩违法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涉税风险,企业和个人应提高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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