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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国家1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12月开票销项税额5万,收进项发票进项税额3万,2020年12月底,增值税的所有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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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anren 4年前 · 发起提问
会计网金牌专家解答

会计分录:月底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实际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邓小桃 4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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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加计抵减政策?
没认证,就暂不计提加计抵减额额额
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对于2020年来说已经跨年了
加计抵减问题?
如果11月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要11月及之后认证的进项税,才能计提加计抵减
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