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追索人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票据债务人,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主体: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承诺付款的原始责任人;
背书人:通过签名转让票据权利的前手持票人;
承兑人(仅限汇票):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或企业;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高频考点,考试分值占比约6%-10%,与追索权时效、连带责任等知识点紧密关联。
核心逻辑:所有参与票据流转的债务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任意一方追索。例如,某科技公司持有一张被拒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直接要求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银行中任意一方全额清偿。
四类被追索人的角色与责任解析
1.出票人:票据的“最终兜底方”
定义: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者,其信用直接影响票据的兑付能力。
责任特点:无论票据流转多少次,出票人始终是最终责任主体。
案例: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支付货款,若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可直接向甲公司追索,即使甲公司已破产,乙公司仍可向背书人丙公司追索。
2.背书人:票据流转的“中间担保人”
定义:通过签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的当事人。
责任特点:每个背书人需对其直接后手的权利真实性负责,形成“接力式担保链”。
案例: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丙公司时,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伪造甲公司签章,仍可向乙公司追索(因乙公司作为直接前手需承担背书责任)。
3.承兑人:汇票的“第一付款人”
定义:在汇票上盖章确认付款义务的主体(如银行承兑汇票中的付款银行)。
责任特点:一旦承兑,即成为票据的“第一付款人”,需无条件兑付。
案例: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丁公司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丁公司可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付款,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资金问题为由拒绝。
4.保证人:债务的“第三方担保人”
定义:自愿为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
责任特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等责任,持票人可绕过被保证人直接追索保证人。
案例:某物流公司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提供保证,若甲公司拒付,持票人可直接要求物流公司代偿。
连带责任规则与追索链条
1.连带责任的三大核心规则
全额清偿义务:持票人可要求任一被追索人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追索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
追索顺序自由:持票人无需按票据流转顺序追索,可直接起诉所有被追索人。
再追索权的“无限接力”:被追索人代偿后,可继续向前手追索,直至出票人。
案例:某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同时起诉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银行,法院判决三方连带清偿105万元(本金100万+利息5万)。
2.追索链条的实务操作
首次追索:持票人向任一被追索人主张权利(如背书人丙公司)。
再追索:丙公司清偿后,可向乙公司追索;若乙公司无力支付,丙公司可继续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