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是企业通过投资活动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利息等收益,是《初级会计实务》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该项目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获取收益的能力。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的核心定义
本项目本质是企业“投资赚到手的真金白银”,具有三大特征:
现金收付实现制基准:仅核算实际到账的收益(如银行到账的利息);
收益类型限定性:仅包含股权性投资的现金股利、债权性投资的利息;
现金等价物例外规则:现金等价物(如3个月内到期的国债)的利息也计入本项目。
与利润表投资收益的区别:
对比维度 | 利润表投资收益 | 现金流量表取得投资收益现金 |
---|---|---|
核算基础 | 权责发生制(应收即确认) | 收付实现制(实际到账才确认) |
包含内容 | 含股票股利、未到账利息 | 仅限现金股利、已到账利息 |
案例:某科技公司2025年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宣告分红100万元,但次年1月到账→2025年利润表确认投资收益100万,现金流量表不计入。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的三大构成要素
该项目包含以下三类收益:
1.权益性投资收益:股东分红的“现金落袋”
现金股利: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得的现金(如某投资者持有A股分红50万元);
联营/合营企业利润分配:按持股比例分回的现金(如某制造企业从联营公司分得利润200万元);
非上市股权分红:非上市公司股东现金分红(如某私募基金收到被投企业分红80万元)。
排除项:股票股利(仅增加持股数量,不产生现金流)。
2.债权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的“现金到账”
债券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的利息(如某企业持有国债年收利息30万元);
委托贷款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获取的利息(如集团向子公司放贷年收利息150万元);
现金等价物利息: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利息(如某企业持有短期国库券利息5万元)。
特殊处理:提前收回的债券利息需冲减投资成本,不计入本项目。
3.特殊场景收益
垫付股利收回:代被投资方垫付分红款后收回(如某企业为子公司垫付税款后收回);
清算分配收益:投资企业清算时按股权比例收回的剩余现金(如某合伙企业解散后分配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