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会计继续教育时间主要集中在4月至12月,具体安排全国各地区不同,详情如下: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上海 | 山东 | 内蒙古 | 重庆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深圳) | 广西 | 海南 | 黑龙江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数据更新中)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属地关系调入,并由属地区财政局审核通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