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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2021-11-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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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2、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应收的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3、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回委托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并确认应收的利息,然后收回委托贷款时,应当通过“委托贷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委托贷款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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